巫溪县后溪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7〕44号
来源: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撰写日期:2017年10月27日 [ 大 中 小 ]
渝环监改〔2017〕4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巫溪县后溪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从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65928353C
地址:巫溪县天星乡西流村二社
我队于2017年0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8月8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巫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巫溪县后溪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环保设施在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行生产(发电)和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未取得环保审批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生产和违法排污。
如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