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8〕77号
来源: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撰写日期:2018年06月05日 [ 大 中 小 ]
被处罚单位: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3F2F6C
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3月15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玻璃纤维生产项目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也未进行环保验收,该玻璃纤维生产项目便擅自投入生产,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3月15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2.2018年3月15日现场检查视频。
3.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产成品收发存汇总表一张。
4.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环评批准书。
证据1.2.3证明了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即擅自投入生产。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8〕55号)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8〕18号)告知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年3月15日在对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即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无从轻或从重裁量情况,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居中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