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线服务 》 服务指南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1000吨以下销售单位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1000吨以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单位及100吨以下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备案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1000吨以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及100吨以下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
二、事项备案类型
事后备案。
三、备案依据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十七条。
(二)《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备案条件
年销售HCFCs在1000吨(不含1000吨)以下的单位及受控用途HCFCs年使用量在100吨(不含100吨)以下的单位,依法应该在市环保局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
(一)年销售HCFCs在1000吨及受控用途HCFCs使用100吨以上,依法应在环保部申请配额许可或备案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九、申请备案材料目录
(一)销售单位:
1、重庆市含氢氯氟烃销售单位备案申请表(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销售HCFCs属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两份);
4、销售HCFCs属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两份);由厂家或上级经销商提供运输的需在供销合同注明;
5、供销合同及销售票据(复印件两份);
6、上年度HCFCs产品出入库台账及出入库记录单(复印件两份)。
(二)使用单位:
1、重庆市含氢氯氟烃使用单位备案申请表(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两份);
4、采购合同及采购票据的(复印件两份);
5、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两份)。
十、申请接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接件大厅。
联系人:邱雪松,杨慧;
联系电话:023-89188831,023-89188832;
传真电话:023-891888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提出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或使用备案申请,市环保局政务接件大厅接件作材料进行核对。
2、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3、备案
市环保局大气处作备案审查,审查完毕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1)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备案通知单》。
(2)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不予备案决定书》,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4、送达
审批结果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备案结果
《备案通知单》或《不予备案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有权获得备案材料清单,有权获知备案事项办理进度,有权依法依规对备案结果提出异议;行政相对人有义务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严格遵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同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十八、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023-8918883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8918194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一楼接件大厅,市内可乘坐公交621路到余松路下车,步行50米至旗山路后即到)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一楼接件大厅、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www.cepb.gov.cn)。